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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和海内外高层次人才优惠政策问答

2013-01-04 05-13-00 5845次浏览 分类:人才开发

  1、问:对带项目、带资金来市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在项目资助上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对带项目、带资金来市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经过专业机构评审,确认其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和关键技术达到世界一流、国内顶尖水平,且其研发成果进入产业化阶段,企业成长性强,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由市、区按财力分成比例资助每个项目1000-2000万元。
  2、问:对带项目来市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在创业资金资助上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对拥有国内一流、行业领先的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项目来市区自主创业、且被列为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重点资助对象,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由市、区按财力分成比例资助每个项目100-35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
  3、市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在税收方面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市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年内由同级财政奖励给纳税人;创办的企业上缴增值税、营业税中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由同级财政奖励给企业;对符合上述2题答案的创业项目,创业初期3年内融资所付银行利息和担保费,由同级财政全额补贴。
  4、对创新创业项目吸引社会风险投资的,政府在配套资金上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对市区引进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实施成果转化的创新创业项目,其吸引社会风险投资的,可由政府性风险投资或创业投资提供10-30%的配套投资。
  5、对落户市内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在创业场所方面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对落户市内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由承接单位3年免费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的研发场所和足够面积的创业场所。
  6、对落户市内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在住房方面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对落户市内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或团队核心成员,由落户地政府提供拎包即住的人才公寓,前3年免租金;签订5年以上非柔性引进合同且不使用人才公寓的,在落户地购房时,由同级财政一次性给予20-50万元的购房补贴。
  7、对落户市内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在生活配套保障方面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对落户市内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或团队核心成员,3年内由同级财政按人才层次每月给予1000-5000元的生活津贴;由落户地政府落实其配偶、子女随迁随调,安排就业和就学,并且为领军人才或团队负责人配备保健医师、工作秘书和用车,提供出行、健身、阅览、娱乐等VIP服务。
  8、对获得国家、省资助的引进国外智力项目,市财政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对市内申报并获得国家、省资助的引进国外智力项目,在得到国家、省资助的下一年度,由市财政按国家、省资助额1:1的比例提供匹配资助;对获批并如期实施的市级引进国外智力项目,由市财政资助每个项目2-5万元。
  9、对国家、省级回国留学人员创业园,财政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对省级经济开发区或重点产业园区设立的国家、省级回国留学人员创业园,同级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支持。
  10、对新设立的人才载体,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对新设立的省级企业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奖励10万元;新设立的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奖励20万元;新设立的国家级企业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技术中心、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50万元。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项目在大市区的,所需奖励经费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11、对高层次人才主持的省级以上重大技术创新项目,财政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对高层次人才主持的省级以上重大技术创新项目,同级财政可提供20万元—50万元的引导资金。
  12、对企业设立人才发展资金的,税收方面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企业设立人才发展资金达到100万元及以上,并用于人才引进、培养等方面,可在税前列支。
  13、到企业工作的高层次紧缺人才,在人事关系方面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到企业工作的高层次紧缺人才,经有关部门确认后,人事关系可进入人才储备中心,在规定的服务期内,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14、海外高层次人才受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方面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海外高层次人才受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受岗位职数限制;在海外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有关材料直接确认或提请省职称部门确认;在国外获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的,可直接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的,可直接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后,可优先推荐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用人单位对其专业技术职务可以高聘;在国外取得与我国互认的执业资格的,可直接办理相应的注册手续。
  15、对海外高层次人才在我市从事科学技术创新工作的,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海外高层次人才在我市从事科学技术创新工作,经审定后,2年内同级财政提供每人每月3000元生活津贴;携高新技术、定形的产业化项目及资金在我市创业的,同级财政可提供50万元—100万元的创业引导资金或提供担保、再担保服务;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和省、市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
  16、对持有“Z”字(工作类)签证、在盐城长期居留的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在居留证件办理方面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对持有“Z”字(工作类)签证、在盐城长期居留的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可办理《外国专家证》,凭证办理相同期限的外国人居留证件。
  17、取得《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具有外国国籍或取得国外永久(长期)居留权的持证人,在办理就业手续方面有什么优惠?
  答:具有外国国籍或取得国外永久(长期)居留权的持证人来我省工作,可以免办就业许可证,凭《居住证》直接办理就业证。
  18、取得《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在参与科技项目方面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持证人可以受聘在本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金融机构等单位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中层以上领导职务(外国国籍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除外);可参与本省重大项目咨询论证、重大科研计划和重点工程建设等工作,并担任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涉及国家安全的须另行批准)。
  19、取得《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人员到事业单位工作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具有中国国籍的持证人到事业单位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直接办理调配手续;机构编制部门应当积极推进标准化管理,采取“控制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有减有增”等多种办法,为事业单位聘用海外高层次人才提供编制保障;没有进人计划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予以追加;符合条件的,可在岗位职数内直接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单位如无空缺岗位,由其主管部门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予以增加岗位。受聘者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
  20、取得《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人员在投资创办企业方面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居住证》可作为持证人在本省投资创办企业的身份证明,依法申办工商营业执照。外国国籍、永久(长期)在国外定居或港澳台地区的持证人兴办企业,可持《居住证》直接申办外资企业的工商登记,不再需要提供其身份证明并免于公证、认证;永久(长期)在国外定居的持证人,也可持《居住证》选择申办内资企业的工商登记。
  持证人创办的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其企业在申请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时,应向当地政府科技或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办理项目确认,并向主管税务局办理项目登记和备案手续。
  21、取得《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人员在办理外汇方面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具有外国国籍或取得国外永久(长期)居留权的持证人拥有的合法人民币收入、外币资金,可凭《居住证》,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结汇、购汇、付汇手续;在本省创办外资企业取得的合法人民币利润需汇出境外的,可按规定持相关材料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资金购付汇手续;如其企业发生转股、清算等事项获得的人民币资金,持相关材料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后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
  持有《居住证》副证的海外高层次人才配偶及其子女也可享受本政策。
  22、取得《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人员创办的企业在科技项目方面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持证人在本省创办的企业可自由申报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和省基础研究计划、科技支撑计划、国际科技合作计划等各类省级科技计划,享受国家和本省有关科技优惠政策;在同等条件下,省级各类科技计划向其领衔的项目倾斜。政府主导的各类创业风险投资基金、中小科技型企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和产业化项目优先支持持证人投资兴办的初创企业。对持证人承担的科技含量高、产业化前景好的重大创新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国家重大专项。
  23、取得《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人员在专业技术资格方面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持证人可自愿参加本省的各种学术组织以及国家、省有关政府奖励申报和评选;可根据国家、省职称政策及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符合条件的,可报名参加本省专业技术资格、职(执)业资格考试,取得职(执)业资格后予以注册登记;参加职称评审以及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考试时,可免试外语、计算机。
  持有《居住证》副证的海外高层次人才配偶及其子女也可享受本政策。
  24、取得《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人员在出入境方面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居住证》在江苏省内海关视同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身份证明》,持证人依法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和海外科技专家来华工作进出境物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海关总署第154号令”)规定的通关便利。
  回国定居或来华工作连续1年以上(含1年,下同)的持证人,以随身携带、分离运输、邮递、快递等方式进境海关总署第154号令规定范围内合理数量的科研、教学用品,海关可凭本人有效入出境身份证件和《旅客申报单》免税验放;进境海关总署第154号令规定范围内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应当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主管海关依据有关规定审批,进境地海关凭主管海关的审批单证和其他相关单证免税验放;可依据有关规定申请从境外运进自用机动车辆1辆(限小轿车、越野车、9座及以下的小客车),海关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征税验放。
   持证人随身携带的进出境物品,除特殊情况外,海关可以不予开箱查验;办理进出境物品申请和通关时,海关指定专门机构和专人及时办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及时验放的,海关可以预约加班。
  25、取得《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人员在税收奖励方面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对在本省工商注册且税务登记企业聘用的持证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奖励,奖励金额为持证人上年度在当地税务部门所缴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额的40%,当地的奖励总额原则上历年累计不超过30万元,主要用于其在本省购买或租赁汽车、自住住房、办公用房、参加专业领域培训及兴办企业等支出。
  各级财政部门每年在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年初预算中安排专项奖励经费,专项奖励经费超支的,予以追加,年末结余全额收回。申请奖励的持证人须在每年4月底前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并提供相关材料。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同级工商、地税部门审核持证人提供的资料,并按规定于每年6月底前将奖励经费核拨至持证人银行账户。每年8月底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当年度奖励发放情况提供给同级财政部门,并提出下一年度奖励资金预算。
  26、取得《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人员配偶及子女在出入境方面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取得国外永久(长期)居留权的持证人及其配偶、子女,可凭《居住证》在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换发、补发护照,申请往来港澳地区或台湾地区通行证和签注;具有外省户籍的持证人及其配偶、子女,可凭《居住证》在工作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赴港澳商务签注;具有外国国籍的持证人及其外国国籍配偶、未满18周岁的子女,可凭所持有效外国护照、签证和《居住证》申请长期有效居留许可或多次“F”(访问)签证;在江苏投资、任职等需永久居留的外国国籍持证人,可在工作所在地公安机关凭有效的外国护照或者能够代替护照的证件、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或者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签发的健康证明书、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国外无犯罪记录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27、取得《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人员在住房方面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持证人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可享受当地居民同等信贷、税收等政策,房产建设部门及时为其办理产权登记和发证手续;未购买自住房的,有关部门应优先安排特定的人才公寓(专家楼),也可优先安排人才安居工程和公共租赁住房;自行租房的,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租房补贴(含双方商定的一次性住房补贴)。
  28、取得《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在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方面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持证人及其配偶、子女可按规定参加工作所在地的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转移接续、享受待遇等可按有关规定执行。有条件的单位可为持证人办理补充医疗保险,所需资金由所在单位予以解决。
  持证人及其配偶、子女可按规定在本省缴存住房公积金,在购买或租赁自住房时,可以一次性或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在工作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时,可优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离开工作所在地时,可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转移或提取手续。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情况为海外高层次人才在本地就医确定一批定点医院,并由省卫生厅通过媒体统一向社会公布。定点医院应采取措施为持证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提供优先挂号、检查、治疗等服务内容。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持证人就医发生的费用,按当地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即时结算。
  29、取得《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人员的子女在教育方面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持证人子女在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阶段就读的,应按照“就近居住地入学”的原则,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协调办理入学(园)手续;在高中教育阶段就读的,可依据其学业成绩,经学校测试后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入读学校。持证人拥有中国国籍的子女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入学考试时,可享受“优录”待遇,即在进入高校投档线后,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具有外国国籍的子女报考省内高校时,在达到规定的招收外国留学生条件下,准予优先录取。
  30、取得《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人员在申请机动车牌和机动车驾驶证方面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持证人可凭《居住证》和下列身份证明在本省公安机关申请机动车牌和机动车驾驶证:外国人提交其入境时的护照;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香港、澳门居民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身份证件;台湾居民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境内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
  持证人凭《居住证》可以在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机关、团体内登记住宿。
持有《居住证》副证的海外高层次人才配偶及其子女也可享受本政策。
  31、江苏省沿海人才市场(省苏北农村人才市场、市人才服务中心、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市人才市场)在人才队伍建设方面承担什么样的工作职责?
  答:承担全市人才开发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重点人才工程和项目计划,牵头拟订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负责全市各类人才市场和人才流动工作的管理;负责招聘引进紧缺专业技术人才;负责全市紧缺专业人才委托培养工作;负责编制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实施计划;组织实施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工作;负责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指导工作;负责人事代理工作,管理流动人才人事档案;负责流动人才党员党建工作;负责人才招聘、人才派遣、人才输出、人事(劳务)外包、人才培训、人才测评、人才咨询、人才高级寻访(猎头)、人才推荐和人才信息网络服务等工作。
  32、中国国际人才市场江苏沿海市场在人才国际化方面承担什么样的工作职责?
  答:充分利用国家江苏沿海开发和长三角一体化战略机遇,发挥国际人才市场江苏沿海市场的区位优势,为引进、培养和造就江苏沿海大开发和新特产业发展所急需的国际型人才创造条件;完善国际人才市场服务功能,建立完善国际人才信息库;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际人才交流和国际人才市场建设的政策法规,加强市监管与管理,保证国际人才市健康有序发展,为实现江苏沿海大开发和盐城市跨越发展提供国际人才支撑。